原告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马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X,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X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龚X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龚X负担。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万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