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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上海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市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2009年9月工资人民币559.70元及25%补偿金139.90元;2、2005年2月17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x.40元及25%补偿金6673.8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x6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10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曹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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