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市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2009年9月工资人民币559.70元及25%补偿金139.90元;2、2005年2月17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x.40元及25%补偿金6673.8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x6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10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曹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