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被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