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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X诉被告中建XX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系上海市宝山区XX木材经营部业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瞿XX,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X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XX,中建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建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2日前支付原告林XX货款人民币735,853元及利息人民币14,147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58元,减半收取计6,579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中建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1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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