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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张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自行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张某某,于2002年1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但近几年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及脾气性格不合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睦。原告遂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其18周岁止;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1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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