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某专用车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某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被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元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江苏某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被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某专用车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7.8万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1月26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220万元,余款于2011年5月底之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均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