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环球广场B楼。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A楼环球广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倪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XX,男,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0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5,632元,此款于2010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止每月20日前各支付人民币10,704元;
二、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的水电费人民币13,971.90元;
三、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0年9月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人民币28,719.23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6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286元,由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