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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环球广场B楼。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A楼环球广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倪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XX,男,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0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5,632元,此款于2010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止每月20日前各支付人民币10,704元;

二、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的水电费人民币13,971.90元;

三、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0年9月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人民币28,719.23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6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286元,由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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