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某
被告解某
被告顾某
被告解某
第三人解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解某(2008年5月11日去世)与程某(2010年5月18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即原告解某、被告解某、案外人解某(2009年12月21日去世)、解某(1987年5月26日去世),未婚。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解某、程某及第三人解某名下,被继承人解某、程某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某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于被继承人解某、程某名下房屋产权由原告解某继承;
二、被告解某、顾某、解某均放弃上述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继承权;
三、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第三人解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仍归解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