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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X诉腾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史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许XX,男,上海黄某区X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原系初中同学,2008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史X与被告滕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50元,由被告滕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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