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许XX,男,上海黄某区X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原系初中同学,2008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史X与被告滕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50元,由被告滕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