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
申请人张XX要求宣告朱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朱XX。
申请人张XX述称,朱XX患哮喘多年,偶有发作。2010年6月25日晚朱XX哮喘严重发作,不久即陷入昏迷,由120急救车送至上海市公利医院救治,诊断为重症哮喘,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经治疗,朱XX现生命体征平稳,但仍然昏迷无知觉,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为此,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朱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朱XX系申请人张XX之妻,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张X。2010年6月26日,朱XX哮喘发作致昏迷,经上海市公利医院诊断为“重症哮喘,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收治入重症监护室。入院后,朱XX仍持续昏迷,住院至今。2010年10月21日,经动态脑电图检查,脑电活动微弱,较之前未见好转。目前,朱XX仍处深昏迷中,无意识、无对答、无自主呼吸,生命依赖呼吸机支持,需继续住院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XX为朱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孟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