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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XX诉被告解YY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解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支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YY,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解ZZ,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村X号X室。

被告解MM,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解GG,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解HH,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解XX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各给付被告解YY、解ZZ、解MM、解GG、解HH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的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该款交由法院代管款账户,由法院向五被告发放);

二、被告解YY、解ZZ、解MM、解GG、解HH取得法院代为发放的全部补偿款之日,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归原告解XX所有;

三、被继承人伍XX名下的账号为x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竹园新村储蓄所的存款人民币8,553.45元及银行利息均由原告解XX继承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解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仲徐惠

审判员芮萍

代理审判员黄某伟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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