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9月14日对原告刘XX诉被告施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1页第9行、第11行“伏胜南路”应为优胜南路。
审判长谷丽云
审判员谢辉东
代理审判员陆炳文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