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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X诉被告杨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XX诉被告杨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于2010年11月10日之前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和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公用通道内的防盗栅栏门;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29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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