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
被告贾某,女。
原告周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4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回日本生活,双方两地分居,长期以来互不联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经朋友介绍与已在日本生活的被告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11月24日原、被告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一月后,被告即回日本,此后,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无着。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EMS特快专递回单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并长期失去联系,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贾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永玮
审判员张君默
代理审判员姚轶捷
书记员陈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