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商丘市梁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分社与赵某、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商丘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分社。

住所地商丘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博,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男。

被告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华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454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欠原告商丘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分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4549元,由被告赵某、孟某某自2010年6月9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1500元至付清之日,利息按月利率12.9‰计算。

二、被告所还借款先偿还所欠利息4549元的部分,待4549元利息还清后再计入偿还本金及后期利息的数额。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某、孟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华兵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