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分社。
住所地商丘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博,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男。
被告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华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454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欠原告商丘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分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4549元,由被告赵某、孟某某自2010年6月9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1500元至付清之日,利息按月利率12.9‰计算。
二、被告所还借款先偿还所欠利息4549元的部分,待4549元利息还清后再计入偿还本金及后期利息的数额。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某、孟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华兵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