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浚县X村。
负责人袁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
被告刘某乙,男,1972年出生,汉族,
被告左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刘某乙、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将问题自行妥善解决,且原告又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芳
审判员靳志民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