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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白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刘某乙、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裁字第448号

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浚县X村。

负责人袁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

被告刘某乙,男,1972年出生,汉族,

被告左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刘某乙、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将问题自行妥善解决,且原告又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芳

审判员靳志民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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