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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景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李某甲女儿。

被告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系陕x重型半挂牵引车、陕x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驾驶员。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陕x重型半挂牵引车、陕x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受益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

负责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振利,陕西宏鹏(略)事务所(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9年11月11日原告乘坐王某宝驾驶的宁C-x号中型厢式货车在行至包茂高速上行线x+x时与被告景某某驾驶的陕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x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宝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景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靖边县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后转入宁夏银川附属医院,经该院诊断为双下肢毁损伤截肢术后,住院治疗21天。经鉴定原告为二级伤残、需2人大部分护理;装配双侧假肢,每侧每次装配费约5万元,每年保养维护一次,费用约为装配费的3%-5%,使用寿命为5年左右。现诉请: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x.61元、误工费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4080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x元、鉴定费3000元、装配假肢费x元(五年),假肢保养维护费4000元(一年),共计x.61元,被告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由。

被告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诉状中所述交通事故的经过没有异议,但该车系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我公司所得,在没有付清车款之前,保留所有权,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营运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景某某辩称,我是受雇驾驶员,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辩称:同意只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1日原告乘坐王某宝驾驶的宁C-x号中型厢式货车在行至包茂高速上行线x+x时与被告景某某驾驶的陕x重型半挂牵引车、陕x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宝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景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靖边县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后转入宁夏银川附属医院经该院诊断为双下肢毁损伤截肢术后,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x.61元,交通费4080元。陕西高科司法鉴定所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陕榆高(2009)法医临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李某甲交通事故至双下肢中高位截肢,评定为二级伤残、需2人大部分护理;装配双侧假肢,每侧每次装配费约5万元,每年保养维护一次,费用约为装配费的3%-5%,使用寿命为5年左右,鉴定费3000元。

另查明,原告李某甲的户籍类别登记为农业家庭户口,其在事故发生时在定边县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从事蔬菜、副食、水果批发,并且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陕x重型半挂牵引车、陕x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系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所得,受益车主为被告张某某,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x.61元、误工费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4080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x元、鉴定费3000元、装配假肢费x元、假肢保养维护费4000元,共计x.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一次性赔偿x元,由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赔偿x元,其余由原告李某甲自理。

二、被告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景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原、被告双方不再互相追究对方的其他任何责任。

以上款项于2010年5月11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750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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