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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执字第196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吕某某返还原告唐某某财物款人民币x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被告吕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吕某某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执行回款x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申请费50元均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树成

代理审判员候树林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宋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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