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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某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刘焕然,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咸某甲,又名咸某有,男,37岁。

委托代理人咸某乙,职业住(略),系被告之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咸某丙,职业住(略),系被告之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3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于一九九五年农历八月二十五日生一子,取名咸×,于二OOO年农历八月二十二日生一女,取名咸××,于二OO二年农历六月初一生一女咸×××。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25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咸某甲与原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咸×、咸××、咸×××由被告咸某甲直接抚养;

三、双方共同财产归被告咸某甲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和利强

审判员秦海泉

代理审判员王某柱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马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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