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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小X),女,18岁。因本案于2010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10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于2010年9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琳、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任光华(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威威娱乐会所,以被害人韦×梅在跳舞期间碰到该二人为由,将被害人拉到郑州市X路X路南100米河边的斜坡人行道上,后又将被害人的挎包从威威娱乐会所取回,并拿走韦×梅包中五、六十元钱消费,后二人又将韦×梅拉到郑州市金水区司家庄理想招待所X房间内,任光华索要被害人的诺基亚牌5800型手机,因被害人不愿意,任光华扇了韦×梅一巴掌。此后,王某某把被害人的“祥云鸟”牌黄某女士挎包一个拿走使用。当天下午,该二人又拉着被害人来到郑州市X路派出所顺河路附近一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将被害人交通银行卡上的1000元人民币取走后分赃。经鉴定,诺基亚牌58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964元;“祥云鸟”牌女士挎包价值人民币105元。现诺基亚牌5800型手机和挎包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任光华供述,证人王×、孟×花、任×芬、刘×文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被告人王某某强拿硬要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3月27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一千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韦×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张鹏鹏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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