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薛某某,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某,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田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杜某某,男。申请再审人薛某某、吴某某、田某某与被申请人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某某、吴某某、田某某不服,向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濮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月1日作出(2010)濮中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循利
审判员苏章臣
审判员张林安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苗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