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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崔某甲与被申请人清丰县益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崔某乙、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崔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杨勇军,河南依言(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清丰县益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广见,河南金谚(略)事务所(略)。

一审被告:崔某乙,男。

一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某乙,基本情况同上。

申请再审人崔某甲与被申请人清丰县益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益华公司)、崔某乙、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1日作出(2009)濮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调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循利

审判员苏章臣

审判员张林安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苗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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