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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伟,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借款纠纷

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同意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0日被告陈某某从原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5000元,当时约定月息9‰。2007年1月27日被告陈某某又在该社借款5000元,当时约定月息8.7‰。以上两笔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2007年8月23日原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楼信用社,成为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继。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定于2009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利率标准自2006年9月20日起计付至还款之日止);定于200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利率标准自2007年1月27日起计付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卿

代理审判员刘学彬

代理审判员王少磊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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