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娄某某,男,1962年出生,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突出悔改表现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干警王崇新和服刑罪犯马洪勇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娄某某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
审判员杜琦
审判员管小强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贾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