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凤丽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