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渤海水泥(葫芦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新,辽宁忠惠(略)事务所(略)。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X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海霞,光明(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渤海水泥集团葫芦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渤海水泥(葫芦岛)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渤海水泥(葫芦岛)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渤海水泥(葫芦岛)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渤海水泥(葫芦岛)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异议审查程序。
审判长李跃杰
审判员董中江
代理审判员边玉臣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