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生。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梅某某、张某某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被告梅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3月26日被告梅某某因购车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有借条。2008年5月,因被告梅某某需看病,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出具有借条。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示: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梅某某辩称,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x元的借条属实,但已还过了,是我通过银行汇给原告的。当时是张某某抽此借条,但是离婚时发现此条还在。关于2008年5月张某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款2000元的借条,被告根本不知情,不该被告偿还。
被告张某某辩称,梅某某借原告的x元至今未还,否则借条就抽回了,我借原告的2000元是给梅某某看病的,还没有还,上述两笔借款都该还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3月26日被告梅某某因买车资金不够向郭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5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以上两笔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借条两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对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二被告均认可。梅某某辩称该款已经偿还,原告和被告张某某均不予认可,被告梅某某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被告梅某某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被告梅某某辩称,欠条由张某某打的,自己不知情,应属张某某的个人债务。虽然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张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因此,该2000元借款应认定为张某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张某某个人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x元。
二、被告梅某某、张某某对上列第一项互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2000元。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梅某某、张某某各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孙静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龚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