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
被告朱某,男,1966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某号。
被告梅某,女,1973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某号。
原告上海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朱某、梅某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某议:
一、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万元,支付期限: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3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15万元,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x元,于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每月月底之前支付原告x元,余款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
二、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上海某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同时应赔偿原告上海某纺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三、被告朱某、梅某对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和解某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