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偃师市X镇宝雕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申请人偃师市X镇宝雕摩托车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偃师市X镇宝雕摩托车配件厂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GB/x,票面金额x.20元,出票人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洛阳盛叶锻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9年10月19日,到期日2010年4月19日,付款行红山信用社,票据经背书转让,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偃师市X镇宝雕摩托车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晓丽
审判员:杨惠丽
审判员:高洛建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