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徐庄煤矿。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X镇徐庄。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矿临时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信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万福花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心尚、李某,河南栋梁(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郑州顺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X镇马寨。
法定代表人:申军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徐庄煤矿(以下简称徐庄煤矿)与被上诉人郑州信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鑫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顺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信鑫公司于2006年4月2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庄煤矿承担借款400万元的担保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和其他费用。2006年8月16日,信鑫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顺发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于2006年11月11日作出(2006)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庄煤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庄煤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日作出(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庄煤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庄煤矿和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二仲,信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心尚、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伍龙
审判员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张勇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