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再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简称滕州工行)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及一审被告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公司)、田某某、许某丁、卓某某、许某戊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负责人:张某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辉,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略)事务所(略)。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该公司副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五股东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简称滕州工行)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及一审被告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公司)、田某某、许某丁、卓某某、许某戊、刘某己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濮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元月8日作出(2009)豫法民再审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工行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李某辉,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永鹏,远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田某某、卓某某及五股东代理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濮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5)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5)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荆国安

审判员王亦新

代理审判员薛霞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丽娟(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