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程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楼x室。
法定代表人xx,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x,男,1986年8月12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57年3月11日,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孙xx与被告xx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左翠莲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起诉要求如下: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元;2、支付代通金x元;3、支付2007年2月至2009年1月平时超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x.4元及25%赔偿金x元;4、支付2007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垫付的差旅、通讯费等x.4元;5、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通讯补贴1000元;6、报销家属医药费1073.93元;7、支付公证费81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述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孙xx人民币x元;
二、原告孙xx与被告xx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xx负担,免予收取。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2月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