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孟某某,女,1986年8月21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23岁,职业住(略),系孟某某的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债务已结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春英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