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裁字第753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孟某某,女,1986年8月21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23岁,职业住(略),系孟某某的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债务已结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春英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小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