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荥阳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娟,河南力天(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荥阳市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荥阳市支行已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已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萍
审判员刘沛
审判员张洁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