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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黄××及原审被告李××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二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

原告被告李××。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黄××及原审被告李××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09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楚军荣

审判员张小青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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