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
原告被告李××。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黄××及原审被告李××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09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楚军荣
审判员张小青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