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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某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马某甲,河南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安某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5月份至2009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担任安某县公安某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并承办相关案件的职位便利,在安某市开发区、安某市X路陶记砂锅店等处,分五次收受李某民、安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牛某戊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在被侦查机关询问时,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秦某某得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指控犯罪中被告人没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已经全部退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11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办理程某军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过程某,在安某市开发区收受李某丁所送贿赂款5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秦某某向行贿人透露案情、给程某军办理了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可以证明,2008年底,李某丁打电话约其在安某市开发区老管委会门口见面,在李某丁车上,李某丁向其打听程某军案件办理情况,并给了其5000元钱,让其在程某军的案件上尽量照顾。

证人李某己证言可以证明,2008年底,安某县公安某经侦队办理的一起涉税案件牵涉到其一个朋友程某军。程某军给其5000元钱,让其找人帮忙,其将5000元钱送给了安某县公安某经侦队副队长秦某某。

证人程某某证言可以证明,2008年下半年,安某县公安某经侦队办理的涉税案件牵涉到其。其为在案件上取得关照,通过李某丁送给经侦队的副队长秦某某5000元钱。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程某军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在卷可以证明本起犯罪事实。

二、2008年5、6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办理孟某林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过程某,在安某市开发区收受牛某戊(另案处理)所送贿赂款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秦某某多次向行贿人透露案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可以证明,2008年5、6月份,经侦队正在调查孟某林的红塔物质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牛某戊打电话约其在开发区丰乐园大酒店吃饭,让其在孟某林的案件上帮忙,吃完饭后,牛某戊送给其现金人民币x元。

证人牛某庚证言可以证明,2008年5、6月份,安某县公安某经侦队正在调查孟某林的红塔物质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孟某林为让秦某某在办理该案时提供帮助,给其x元,其在请秦某某在开发区丰乐园大酒店吃完饭后,将该x元现金送给了秦某某。

证人孟某某证言可以证明,2008年5、6月份,安某县公安某经侦队正在调查孟某林的红塔物质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其通过牛某戊送给安某县经侦队秦某某人民币x元,让秦某某在办理案件中提供帮助的事实。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安某县红塔物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卷可以证明本起犯罪事实。

三、2009年3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办理吴某平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过程某,在安某市开发区玉麒麟商务会馆和开发区欧巴克咖啡屋收受李某民所送贿赂款1万元人民币。2009年6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安某市开发区欧巴克咖啡屋收受李某民、安某乙所送贿赂款1万元。后被告人秦某某向行贿人透露案情、为吴某平办理取保候审、暂缓处理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可以证明,2009年3月份和夏天一天,李某民和安某乙为吴某平一案分两次给其2万元,后其为吴某平办理取保候审及延缓处理方面提供了帮助。

证人李某己证言可以证明,安某乙找到其,想通过其让被告人秦某某在吴某平案件上为吴某平提供帮助。2009年3月和6月,其分两次在在安某市开发区玉麒麟商务会馆和开发区欧巴克咖啡屋共计送给秦某某2万元现金的事实。

证人安某辛证言可以证明,其通过李某民分两次送给被告人秦某某人民币2万元,让秦某某在办理吴某平案件时为吴某平提供帮助的事实。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吴某平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在卷可以证明本起犯罪事实。

四、2009年10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办理王某青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过程某,为王某青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在安某市X路陶记砂锅店收受吴某某所送贿赂款1万元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秦某某退还吴某某人民币5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可以证明,2009年,王某青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后王某青到安某县公安某投案后,其为王某青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吴某某为对其表示感谢,在东风路陶记砂锅店吃饭时送给其现金1万元,事隔时间不长,其将吴某某叫到其办公室,退给吴某某人民币5千元。

证人吴某某证言可以证明,2009年10月份,其表哥王某青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安某县公安某经侦队立案并上网追逃。其给被告人秦某某联系后秦某某告诉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王某青到安某县公安某投案后秦某某为王某青办理了取保候审,王某青为表示感谢,在请秦某某吃饭时通过其送给秦某某人民币1万元。2009年11月份,秦某某在办公室退给其人民币5千元。

证人王某某证言可以证明,2009年10月份,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安某县公安某经侦队立案并上网追逃。后其到安某县公安某投案后,秦某某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其为表示感谢,在东风路陶记砂锅店吃饭时通过其表弟吴某某送给秦某某人民币1万元。过了大概有七、八天吴某某告诉其秦某某退了5千元,并将该5千元交给了其。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王某青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在卷可以证明本起犯罪事实。

五、2009年冬天某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办理马某兵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过程某,在安某县信用联社家属院附近收受李某丙所送贿赂款5千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秦某某仅给马某兵作了一份笔录,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可以证明,2009年,李某丙送给其人民币5千元,让其在马某兵案件上为马某兵提供帮助。其收下钱后让马某兵过去做了一份笔录就让他回去了。

证人李某己证言可以证明,其同学任彦找到其,并通过其送给秦某某5千元人民币,让秦某某在马某兵案件上提供帮助。后其在安某市开发区安某县信用联社家属院内将5千元送给了秦某某。

证人马某壬证言可以证明,2009年安某县公安某经侦队办理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牵涉到其,其找到其一个朋友任彦,给了他x元让任彦找人帮他说情的事实。

证人任某某言可以证明,2009年安某县公安某经侦队办理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牵涉到其一个朋友马某兵。马某兵给其5千元让其找人说情。后其将5000元交给李某丙,过了几天,李某丙告知其将5000元送给了秦某某,并且秦某某答应帮忙。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马某兵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可以证明本起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秦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x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除上述证据以外,还有以下综合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事实:

1、被告人秦某某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可以证明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破案报告可以证明,被告人秦某某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通知秦某某接受询问时,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5起起诉书指控犯罪。

3、退赃证明可以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已将全部赃款x元上缴侦查机关。

4、被告人户籍证明可以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担任安某县公安某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作为其他案件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

二、赃款5.5万元,由扣押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路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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