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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鹤民一初字第2-4号

原告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姬某某撤回对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姬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杜芳

代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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