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骆全堂,鹤壁市山城区长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8年11月25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给付欠款5500元。山城区法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于2009年7月31日前给付杨某某3200元,逾期则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
二、就本案争执的诉讼请求,双方互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7月1日签字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