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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956-1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秦某某,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某、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97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文英

审判员运文静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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