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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某乙诉台前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房产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丁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守霞,濮阳市华龙区X(略)。

委托代理人翟爱玲,濮阳市华龙区X(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斌,濮阳市高新区“148”(略)。

一审被告台前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原台前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卫东,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丁某甲不服(2010)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0)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代理审判员杨庆祝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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