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丁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守霞,濮阳市华龙区X(略)。
委托代理人翟爱玲,濮阳市华龙区X(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斌,濮阳市高新区“148”(略)。
一审被告台前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原台前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卫东,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丁某甲不服(2010)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0)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代理审判员杨庆祝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