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天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天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2009)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x.43元,执行费为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已将执行款x.43元打入本院执行局帐户。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天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4月2日收到案件款x.4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王兴旺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