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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张某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郑州市X街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金洲、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0月18日在郑州市X街区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原被告共同购买的位于荥阳市京城花园的X号楼西门栋X楼西户房产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同年8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张某乙欠张某甲拾万元整,一年之内还完”。后原告将前述房产留给被告,回上街居住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该笔欠款,无奈被告推拖,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十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2007年8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是因被告父亲欠原告母亲10万元,原告让被告偿还,被告迫不得已出具的欠条。住于京城花园的房屋是被告单独所购。原、被告在离婚时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及房屋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事实,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8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张某乙欠张某甲拾万元整,一年内还完”。2007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荥阳市京城花园X号楼的住房一套房产权归被告所有。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荥阳市京城花园的X号楼西门栋X楼西户房产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原告虽持有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但该欠条的出具时间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后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并未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十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十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国宏

审判员牛珏

审判员刘峰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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