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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常执字第68号陈某梅与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常执字第68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常执字第68-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常德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常德鑫源置业有限公司、陈某某、常德绿岛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常德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承诺用其在本院的款项本息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现常德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已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三申请执行人也和被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常德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的500万元本息转让给陈某某及另支付50万元后该系列案即执行完毕,同时还约定该系列案执行完毕后,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再无任何纠纷及经济往来。现该协议全部已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德鑫源置业有限公司、陈某某、常德绿岛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即(2007)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程遥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张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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