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杜某诉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行政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9)漯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第三人李某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豫法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宋俊伟,被申请人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尚本辉、被申请人杜某的委托代理人焦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行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2007)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