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杜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杜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漯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2004年10月11日,临颍县公安局因杜某乙死亡将其户籍予以注销。2009年5月5日,临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审立案时,原告杜某乙已经死亡,其已不再具备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再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再审人杜某甲负担。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刘光耀
审判员张书臣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