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某某,男,1954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某某,男,1942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
负责人李某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甲,女,1980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82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李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6年4月12日唐某某与武某某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武某某给唐某某加工真空包装咸鸭蛋,唐某某提供咸鸭蛋,加工费0.07元/个,加工期为唐某某将咸鸭蛋送到武某某处后,15天完成加工等内容。2006年4月15日,唐某某给武某某送去咸鸭蛋x枚,而后分两次拉走破蛋2718枚,剩余x枚需要武某某加工,唐某某于2006年4月15日预付武某某加工费1000元,剩余加工费1077.74元未付。合同到期后至今,武某某也未给唐某某加工好真空包装的咸鸭蛋,当时市场真空包装咸鸭蛋的价格为0.75元/个,经唐某某多次催要,武某某付给唐某某咸鸭蛋款4300元。另查明,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于2006年11月20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一审认为,本案中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唐某某与武某某之间的合同,与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及李某甲无关,故唐某某要求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李某甲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武某某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给唐某某加工出x枚真空包装的咸鸭蛋,属于违约,给唐某某造成经济损失,武某某应予赔偿。x枚真空包装的咸鸭蛋价款为x.50元,武某某已支付4300元,且唐某某尚欠加工费1077.74元,故武某某应赔偿唐某某损失x.76元。唐某某要求赔偿竹筐960元,通过庭审,由于竹筐及塑料筐的新旧程度无法确认,唐某某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损失不予确认,关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某某真空包装咸鸭蛋款x.76元;二、驳回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武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唐某某承担100元,武某某承担200元。
武某某上诉称,合同约定由唐某某向其提供真空包装袋,但在合同履行中唐某某一个袋子也没提供,也没有按时足额交纳加工费用,提供的咸蛋没有生产日期,没有合格证等,属“三无”产品,破损较多,导致加工无法正常进行。由于唐某某违约,造成加工无法正常进行,唐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且一审认定真空包装咸鸭蛋价格为0.75元/个,缺乏事实根据。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唐某某答辩称,按合同约定我已付给娄振华袋子款4050元,由娄振华提供袋子,武某某是签字认可的,说我没有提供袋子理由不能成立。2006年4月15日,送货当天我已付给武某某加工费1000元,5月6日、5月20日分两次拉走的破蛋,一个加工好的蛋也没拉走,我如何再付加工费。合同约定由我提供咸鸭蛋,没有要求我提供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约定的是由武某某提供,武某某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真空包装咸鸭蛋价格为0.75元/个,是由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武某某如果认为有问题可以提供证据来否定该价格。武某某没有按合同约定给我加工出x枚真空包装的咸鸭蛋,并全部出卖,属违约行为。武某某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武某某与唐某某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唐某某按约定提供了咸鸭蛋、支付了真空袋子款,并预付了加工费1000元。武某某没有按约定期限向唐某某交付真空包装的咸鸭蛋,属于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唐某某的损失。武某某对一审认定真空包装咸鸭蛋价格为0.75元/个有异议,但未提交否定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武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开民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雯蒨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