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xx
原告袁xx与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199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3月生下一女,取名取名孟xx,现随被告生活,X年X月X日生下次女,取名孟xx,现随原告生活。因婚前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原告虽经努力,但没有建立起好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没有一点夫妻感情。长女未出生时,原告与被告就经常吵架。2008年春节,原告与被告生气,原告说与被告离婚,被告把刀架到原告脖子上,说要把原告杀了,还说把孩子杀了。此行为对原告的人身安全有潜在的威胁,原告已不敢与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结婚多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认为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为解除痛苦,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孟xx由被告抚养,孟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依法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诉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很好,因原告出去打工,我们才出现矛盾。如果离婚,孩子都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1998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1999年3月25生长女,取名孟xx,现随被告生活;X年X月X日生下次女,取名孟x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9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孟xx由被告抚养,孟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依法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一份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8年结婚至今,已有12年时间,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有两个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在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发生矛盾后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矛盾。原告在双方分居较短的时间内,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两个子女还在成长阶段,需要父母的关爱和抚养。综合以上几方面考虑,原、被告不宜离婚。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xx要求与被告孟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士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强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殿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