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新旺,又名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武县X镇新市场。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自诉人蒋新旺以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查查明:2007年12月3日晚约8时许,被告人罗某持有菱角的不锈钢管致自诉人蒋新旺头部构成轻伤。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罗某表示认罪伏法,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蒋新旺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罗某的刑事指控。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诉人蒋新旺对被告人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撤回刑事自诉。
二、被告人罗某赔偿自诉人蒋新旺医疗费、护某、误工费、营养补助费、鉴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0元(已当庭给付)。
三、自诉人蒋新旺自愿放弃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唐某跃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二○一二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