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住所地荥阳市X镇X村。
代表人马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马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铝都(略)事务所(略)。
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以下简称马某八组)诉被告马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八组代表人马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马某乙委托代理人李青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4月22日,被告与原负责人签订合同一份,承包原告所有的荒滩地(东至六组,南北至崖根,西至谷家寨九组及马某义地界),承包期为15年。2005年5月30日,被告与原负责人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将合同期限延长至30年。被告非原告村民,原告村民对被告承包地依法应有优先承包权。当时,原告村民对此并不知情,近期才发现该合同。该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集体及原告村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2、被告退还其承包的土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1、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原告已多次召开村民会议,在原告村民一致同意对外承包,并经其村委同意的情况下,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这怎么说原告村民不知情,违反法定程序呢2、从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上显示出,该合同的签订是应原告村民的要求签订的,并多次召开村民会议,怎么说侵犯了原告村民合法权益呢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看,有涉嫌妨害作证罪或者帮助伪造证据罪之嫌,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所承包的原是原告村民每户都在耕种的河沟荒地,如果村民不同意,不退耕,被告怎么投入大量资金对其地进行大型填沟平整,种植绿化树木已长达几年,没有任何村民提出质疑、无人阻拦呢由于被告经营的是长期投资项目,原告现个别村民看到被告逐渐有了收益,且近几年地价上涨,不惜伪造证据,做虚假证言,其目的是想获得非法利益,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程序合法有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2日,经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某村委)同意,原、被告签订荒沟滩地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贾某镇X村第八村X组,乙方:郑州金水区X镇唐庄马某乙,以下简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一、甲方将南河沟(东至六组,南北至崖根,西至谷家寨和九组地界和马某本、马某义承包地(但马某义所承包地在合同期满后再归乙方马某乙所管理使用),搞种植使用。承包期为15年,自2003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止;二、承包期间,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缴纳承包金五仟元整,承包金的缴纳时间定为每年的前一个月交下一年的承包款;三、承包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的正常使用,乙方可以对荒沟滩地进行大型平整;四、乙方第一年须交纳五仟元承包金,在平整地开始后的五年之内免交五年的承包金,五年期满后,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纳每年的承包金;五、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对土地进行继续发包和递增,递增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但在甲方对土地继续发包的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六、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如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五万元整;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我国承包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受本合同约束;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行政村、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受法律保护,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马某亮(签字),乙方马某乙(签字),马某村委会(加盖了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3年4月22日。”
2004年,原告村民发生吃水困难,为筹集资金,解决吃水问题,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承包款,经马某八组原负责人及群众代表、马某村委与被告多次协商,原、被告达成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前15年承包款4万元,原告将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再延长15年,承包款每年增加至7,000元的协议。2004年10月31日,被告付原告承包款40,000元,原告并给被告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收据,2004年10月31日,收到刘强交来河沟地租金肆万元整(40,000),收款人利民,加盖了荥阳市X镇马某行政财务专用章。”2005年5月30日,经马某村委同意,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补充承包合同,甲方马某村X组,乙方郑州金水区X镇唐庄马某乙,马某村X村南河沟荒滩地,东至六组边界,南北均至崖根,西至谷家寨和水库大坝,此块河沟滩地于2003年4月22日以每年五仟元的价格承包给乙方马某乙搞种植和绿化树木所用,原来租期为15年,因当时八组村民吃水困难,为解决本组群众吃水难问题,经双方协商后,有承包方马某乙一次性将后十年的承包款付清,用此款解决本组群众吃水难问题,并在原有合同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5年承包期,但延长15年的土地承包金增加为每年七千元整;租金交纳时间,按原合同执行;承包期从2003年6月1日至2033年5月31日止,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此补充合同与2003年4月22日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方马某亮(签字),群众代表赵法敬(签字),乙方马某乙(签字),马某村委会加盖了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5年5月30日。”
另查明,原告系马某村X村民组之一,2003年有农户37户(其中3户长期在外),原告财务管理实行的是组帐村管。被告所承包原告的地,原系原告村民每户都在耕种的河沟荒地,有时耕种,有时不耕种,种植环境条件差。2003年初,原告为对外承包河沟荒地,就承包价款、种植范围,多次召开村民(组民群众)大会,一致同意对外承包给被告,又报请马某村委同意后,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
又查明,刘强系被告承包原告土地的合伙人之一。被告承包原告所属的河沟荒地后,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其地进行大规模的填沟平整,已种植栽上了多种绿化树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地对外承包签订合同前,是原告村民耕种的河沟荒地,耕种环境差,耕种不按时,马某八组原负责人为充分发挥有效的土地资源,为村民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就该地对外发包的价款、种植范围等事项召开村民(组民)大会协商一致,报请马某村委同意的前提下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土地承包合同行为。如果原告村民不同意、不可能退耕,被告也不可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大规模平整土地,种植绿化树木长达几年之久,原告村民未提出异议。但被告为帮助原告解决其村民吃水问题,双方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又与原告在原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5年,所签订的补充合同,马某八组原负责人未召开村民会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合同为无效合同。现原告认为,马某八组原负责人对外发包土地,村民不知情,村民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近期发现该合同,违反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原告村民依法享有的优先承包权,损害原告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合同无效,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请求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无效,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另辩称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补充合同有效的辩解理由,证据不充分,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2003年4月22日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与被告马某乙签订的荒沟滩地承包合同有效。
二、2005年5月30日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与被告马某乙签订的荒沟滩地补充承包合同无效。
三、驳回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元,由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承担一千四百元,被告马某乙承担一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海山
审判员楚国范
审判员刘峰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