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成。婚后,夫妻间没有共同语言,相处不融洽,双方矛盾与隔阂与日俱增。因原、被告长期在外打工,联系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元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谭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谭某某于199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成。婚后原、被告因长期在外打工,夫妻联系和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成归原告周某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被告享有探望权,原告应为被告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
三、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四、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婚生子周某成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成经纶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美娟